关于公布2016年度我区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5-05 | 字号:[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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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工程〔2017〕30号 关于公布2016年度我区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 结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公路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事宜的通知》(新交工程〔2015〕1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交工程〔2015〕8号)等规定,交通运输厅依据建设局、公路局、质监局上报的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组织完成了2016年度全区交通建设项目的各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经公示后,现公布评价结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综合分析2016年度评价结果,对比2015年度评价结果,有少数单位履约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信用等级下降,尤其是个别从业人员在从业期内履约情况不佳,其中6名监理工程师人累计扣分达到12及以上,分别为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王田平(12分)、董丹丹(18分)、李光要(20分)、熊立军(16分),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方宇(12分)、刘期刚(26分),需各从业单位和人员引起高度重视。 二、各建设项目招标时,应按照相关专业的评价结果,将具体的信用等级加减分值和办法在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周期。 四、各单位在今后的信用评价工作中,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及时限要求,认真开展评价工作,采取定期整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加强信用台帐管理、逐项核实企业的各项有关信息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信用评价工作质量,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 附件: 2017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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